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7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德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昶明工程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7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39,6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4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147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昶明工程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7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39,6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4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