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鋼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峰銓
- 訴訟代理人
- 周福珊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夏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