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76號
- 原告
- 戴宏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 被告
- 謝漢翔
- 被告
- 翁瑞智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翁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0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以110 年度救字第96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應繳納之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