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9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美枝
- 訴訟代理人
- 游蕙菁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彥希
- 即被告
- 視同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嘉陞
謝○泓
范○麗
劉○樺
劉○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