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54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吳佩玲

上訴人
原告
黃若羚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李銀妹

李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1,000元(計算式:152萬元+751,000元,外放鑑定報告書第4、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54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