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9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94號

上訴人
陳秋玉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被上訴人
連麗玉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送達代收人
張伯儀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94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