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曾清祥
- 被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桔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伍萬貳仟肆佰貳拾捌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等情,則其上訴利益額,應為新臺幣(下同)70,786,1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2,428 元。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