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毛松廷

原告
吳秀琴
原告
吳淑貞
原告
吳金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被告
吳嘉煜
被告
郭淑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魏意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之2編號6、附表三之1編號1、附表三之2編號1,關於「不動產坐落」欄中之「中壢區長沙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壢區長沙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施依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於民國 115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