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49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百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兼 法 定
- 代 理 人 王潤達
- 被上訴人即
- 原 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金泉
- 被上訴人即
- 原 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志佶
- 被上訴人即
- 原 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松延洋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49,792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等情,則其上訴利益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7,556,6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792元。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