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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許容慈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邁慧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本院110年度金字第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萬3,3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45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