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邁慧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本院110年度金字第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萬3,3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