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23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2399號
- 債權人
- 帝鴻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翊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懷寧醫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懷寧醫院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請款單、發票及交(領)貨簽收單影本。
四、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