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2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2399號債 權 人 帝鴻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翊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懷寧醫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懷寧醫院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請款單、發票及交(領)貨簽收單影本。 四、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