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2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2399號債 權 人 帝鴻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翊臻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懷寧醫院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懷寧醫院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請款單或發票及交(領)貨簽收單影本、寄出之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經本院民國110 年10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11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