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23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2399號
- 債權人
- 帝鴻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翊臻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懷寧醫院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懷寧醫院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請款單或發票及交(領)貨簽收單影本、寄出之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經本院民國110 年10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11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