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24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2484號
- 債權人
- 圓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品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沛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表明正確請求金額究為新台幣(下同)65000 元?或為30000 元?(110 年10月13日聲請狀之請求標的為65000 元,然110 年10月21日補正狀表明請求標的為30000 元,如有誤,請具狀更正聲請事項,並表明請求金額、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