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3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856號債 權 人 大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森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漢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大漢實業有限公司請求返還已給付價金新台幣330,750 元之文件影本(如載有約定綠建築標章標示產地為台灣,若不符合即返還給付價金之契約書影本)。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