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4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272號債 權 人 張純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星燦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或自民國00年00月00日起算?僅能就其一起算利息)、請求之利率(如不請求利息,請具狀表明之)。 二、請具狀增列債務人星燦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蔡麗萍。 三、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