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42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272號
- 債權人
- 張純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星燦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或自民國00年00月00日起算?僅能就其一起算利息)、請求之利率(如不請求利息,請具狀表明之)。
二、請具狀增列債務人星燦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蔡麗萍。
三、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