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69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6966號
- 債權人
- 立多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晉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逸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張逸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送貨單、應收帳款(請款單須顯示金額)經張逸成簽收之影本,或提出存證信函經張逸成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