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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78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886號

債權人
何宗奕

非訟代理人 曾美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拓溢即凱旭企業社、黃拓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撤回對黃拓溢之請求(「黃拓溢即凱旭企業社」組織類型為獨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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