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7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886號債 權 人 何宗奕 非訟代理人 曾美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拓溢即凱旭企業社、黃拓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撤回對黃拓溢之請求(「黃拓溢即凱旭企業社」組織類型為獨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