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劉弘康醫師即少同慈濟診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玉新、黃富德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8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勞訴字第2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玉新、黃富德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8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