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彭李秉正
- 訴訟代理人
- 李典穎法扶律師
- 被上訴人
- 彭品瑤
- 訴訟代理人
- 林殷佐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09 年度壢簡字第95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未繳裁判費者,依同法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審判長固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惟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程序,此觀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委請律師於民國110 年1 月11日對原審109 年度壢簡字第95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289 元,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2,325 元,並聲請訴訟救助,此有民事聲明上訴暨訴訟救助聲請狀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6 頁) 。嗣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110 年3 月10日送達該裁定正本,已確定在案,有該聲字案卷可稽;而上訴人迄今仍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上開裁判費,亦有民事科查詢表附卷可參,其上訴程序顯有欠缺。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有民事委任狀1 紙在卷可佐( 見本院卷第10頁) ,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得不命其補正其上訴程式之欠缺,逕以其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三、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