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洪國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19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