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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催字第8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催字第89號

聲請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徐偉光

被 繼承人 宋家強(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宋家強(男,民國00年00月0 日出生、民國110 年2 月28日死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段000 巷0 號)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宋家強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承認繼承時,其遺產除經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外,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及扣除必要費用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宋家強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前項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宋家強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係受聲請人所列管之大陸來臺退除役官兵,已於民國110 年2 月28日死亡,惟於繼承開始時,其在臺灣地區之繼承人有無不明或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 條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爰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榮民檔案等件為證,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 條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 項、第1182條、第1185條、家事事件法第130 條、第137條、第138 條、139 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 條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催字第89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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