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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0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5 日

聲請人
陳黎玉好

黎進福

黎進來

林倩如

張秀玉

陳麗君

陳達宏

陳達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聲請人對債務人之明確債權釋明文件影本(原提出借據上無債權人記載),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具狀補正,仍未提出對債務人之明確債權釋明文件影本,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00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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