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00號
- 聲請人
- 陳黎玉好
黎進福
黎進來
林倩如
張秀玉
陳麗君
陳達宏
陳達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聲請人對債務人之明確債權釋明文件影本(原提出借據上無債權人記載),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具狀補正,仍未提出對債務人之明確債權釋明文件影本,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