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42號
- 聲請人
- 路得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偉
- 聲請人
- 許燕婷
- 相對人
- 邱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依同法第533 條前段,於假處分準用之。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經本院110 年度全字第41號裁定駁回相對人假處分之聲請。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110 年度抗字第404 號廢棄原裁定,並命相對人供擔保後得為假處分。是本件命假處分之法院即為高等法院,依前開規定,本件即應屬高等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