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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476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羅詩蘋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其不利部分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024,999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024,99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476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