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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10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毛松廷

原告
陳許秀
原告
潘坤地
原告
潘慶火
原告
許潘韻如
原告
許秀玉
原告
共 同訴 訟
代理人
林鈺雄律師

劉哲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鳳珠等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五頁第十九行關於「潘坤池」之記載,應更正為「潘坤地」。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九頁附表四分割方法欄內關於「潘昆馳」之記載,應更正為「潘坤地」。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九頁附表五繼承人欄內關於「潘坤池」之記載,應更正為「潘坤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分別依聲請及依職權予以更正。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10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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