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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235號

聲請?避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毛松廷

抗告人
黃良雄

上列抗告人聲請廻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之;如並不能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

二、抗告人前聲請本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522號之承審法官迴避,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裁定駁回其迴避之聲請,然本院未以合議裁定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雖猶執陳詞,惟本院110年12月14日裁定既有上開瑕疵,無可維持,爰由本院自行撤銷原裁定,以符法制。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235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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