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陳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宗道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建字第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宗道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