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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余秀玲(原名余秀羚)
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完整的民國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108 年間有來自第三人千巡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米爾客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收入之原因。聲請人
    若曾參與該等公司之經營,則請陳報每月營業額,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請製表以供核對),如有申報營業稅,並請提
    出各該申報資料。
四、請提出聲請人自108 年1 月至109 年12月間各項必要支出費
    用單據。
五、請說明聲請人與共同居住之人每月如何分攤共同生活費用。
六、請說明聲請人母親之扶養義務人之人數。
七、聲請人及其母親、未成年子女如有無領取政府補助,請陳報
    其補助項目、期間及金額。
八、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書,並陳
    報其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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