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余秀玲(原名余秀羚)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鄧竹君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完整的民國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108 年間有來自第三人千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米爾客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收入之原因。聲請人若曾參與該等公司之經營,則請陳報每月營業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製表以供核對),如有申報營業稅,並請提出各該申報資料。 四、請提出聲請人自108 年1 月至109 年12月間各項必要支出費用單據。 五、請說明聲請人與共同居住之人每月如何分攤共同生活費用。六、請說明聲請人母親之扶養義務人之人數。 七、聲請人及其母親、未成年子女如有無領取政府補助,請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金額。 八、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書,並陳報其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