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24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4號

抗告人
陳靖榆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9 月30日本院110 年度聲字第3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臺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9 月30日本院110 年度聲字第324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24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