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必要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竣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楊金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2號 原 告 竣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必要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186,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