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6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廷俊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集義祠
- 法定代理人
- 謝秀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8,5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1460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8,5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