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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7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謝宜伶

上訴人
即原告
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昶明工程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7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39,6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4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70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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