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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76號

原告
戴宏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被告
謝漢翔
被告
翁瑞智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翁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0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以110 年度救字第96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應繳納之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76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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