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6號
- 上訴人
- 黃柏恩
于白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杲傑、陳秋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24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2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黃柏恩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上訴人于白儂之上訴利益為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兩筆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