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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廖子涵

上訴人
黃柏恩

于白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杲傑、陳秋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24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2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黃柏恩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上訴人于白儂之上訴利益為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兩筆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6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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