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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林其玄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美枝
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彥希
即被告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賴嘉陞

謝○泓

范○麗

劉○樺

劉○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9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