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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7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廖子涵

上訴人
張曾月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振國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11月29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22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7萬元(1,000萬元+46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1,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75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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