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75號
- 上訴人
- 張曾月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振國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11月29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22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7萬元(1,000萬元+46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1,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227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振國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11月29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22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7萬元(1,000萬元+46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1,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