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54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黃若羚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李銀妹
李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1,000元(計算式:152萬元+751,000元,外放鑑定報告書第4、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