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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1號

返還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劉哲嘉

上訴人
即原告
徐曉宣(原名徐曉萱)
被上訴人
被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黃香公
法定代理人
黃睿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1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墊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