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曉宣(原名徐曉萱)
- 被上訴人
- 被告
-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黃香公
- 法定代理人
- 黃睿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