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94號
- 上訴人
- 陳秋玉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 被上訴人
- 連麗玉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 送達代收人
- 張伯儀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