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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7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振嘉

原告
賴森源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康茹涵
訴訟代理人
張珈嫚
被告
桃園市○鎮區○○
法定代理人
陳慶仁
訴訟代理人
嚴忠
被告
王勝政

王張秋玉

王國良

王國二

王前盛

王麗敏

王麗華

王勝橋

張有里

王前登

王姿勻

王勝嘉

王勝旺

李貴華

王佳偉

王昱文

王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共有人(被告等) 應有部分 應有面積(平方公尺) 應分配價金 (新臺幣)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216 1.481 141,590元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12/216 5.926 566,359元 王勝政 公同共有14/216           6.913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張秋玉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國良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國二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前盛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麗敏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麗華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勝橋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張有里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前登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姿勻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勝嘉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勝旺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李貴華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佳偉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莉如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昱文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72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