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72號
- 原告
- 賴森源
- 訴訟代理人
- 邱清銜律師
- 複代理人
- 游淑琄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訴訟代理人
- 康茹涵
- 訴訟代理人
- 張珈嫚
- 被告
- 桃園市○鎮區○○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仁
- 訴訟代理人
- 嚴忠
- 被告
- 王勝政
王張秋玉
王國良
王國二
王前盛
王麗敏
王麗華
王勝橋
張有里
王前登
王姿勻
王勝嘉
王勝旺
李貴華
王佳偉
王昱文
王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共有人(被告等) 應有部分 應有面積(平方公尺) 應分配價金 (新臺幣)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216 1.481 141,590元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12/216 5.926 566,359元 王勝政 公同共有14/216 6.913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張秋玉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國良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國二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前盛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麗敏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麗華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勝橋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張有里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前登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姿勻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勝嘉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勝旺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李貴華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佳偉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莉如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 王昱文 公同共有14/216 公同共有660,7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