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 原告
- 吳秀琴
- 原告
- 吳淑貞
- 原告
- 吳金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垚祥律師
- 被告
- 吳嘉煜
- 被告
- 郭淑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上晃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宋嬅玲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魏意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之2編號6、附表三之1編號1、附表三之2編號1,關於「不動產坐落」欄中之「中壢區長沙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壢區長沙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