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廣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夏文生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詮瑞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蓋慈思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13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382,2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1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