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重訴字第19號
- 抗告人
- 高純卿
- 抗告人
- 高達天
- 抗告人
- 高源泉
- 抗告人
- 高達德
- 相對人
- 林子芸
- 相對人
- 林采葳
- 相對人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翁毓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8月1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高純卿、高達天、高源泉、高達德等4 人於知悉其為高富榮之繼承人之事實後,已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爰請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與高富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高富榮已於110年4月10日死亡,本院爰裁定抗告人即高富榮之繼承人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惟抗告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繼字第1645號案件受理,嗣於110 年8月10日准予備查,於110 年8 月16日公告,此經本院查詢屬實。是抗告人確已非高富榮之繼承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