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秦明浩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許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90,631元【計算式:本金4,756,000元+反訴聲明特定前即自106年1月27日至112年12月11日之利息1,634,631元〈4,756,000元×0.05×(6+319/36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