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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游智棋

上訴人
即原告
廖立竣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泳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輝

上訴人被上訴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1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3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6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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