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福生
張程翔
張峻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素瓊等因110年度金字第2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3,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金字第23號
張程翔
張峻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素瓊等因110年度金字第2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3,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