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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吳佩玲

  • 當事人
    馮惠英馮勝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2號聲 請 人 馮惠英 代 理 人 馮勝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2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12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六ND00五五四六二─七│ │1 │1000│ │ │01│ │ │ │ │ │ │ ├─┼───────────────┼──────────────┼────┼───┼────┼───┤ │00│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六─NX0000二六0─│ │1 │245 │ │ │02│ │一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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