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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2號

聲請人
馮惠英
代理人
馮勝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0 年
    4 月22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
    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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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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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六ND00五五四六二─七│        │1    │1000│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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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六─NX0000二六0─│        │1    │245  │      │
│02│                              │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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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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