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盛鑫興業有限公司、陳永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盛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54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1年1月10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邱佑儒 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18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正泰消防企業有限公司陳秀美 聯邦商業銀行蘆竹分行 110年8月5日 47,583元 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