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字第3號
- 上訴人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調貴
- 訴訟代理人
- 郭瀞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秀甘等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15日所為111年度保險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