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字第7號

國家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林常智

原告
謝清彥
被告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2日以111年度救字第30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該裁定於同年5月19日確定,是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既已遭駁回確定,原告自斯時起即負有繳納前述裁判費之義務。嗣經本院於同年5月23 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8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原告迄未補正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國字第7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